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3258號
債 權 人 潘香如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丁正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,非在本院 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