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31897號
TCDV,113,司執,31897,2024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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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31897號
債 權 人 黃欽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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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謝廷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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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謝李來富之遺產 資料,核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 新北市八里區,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參。是以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月  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巫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日 書記官 黃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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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