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
債 權 人 明利工程行
法定代理人 洪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童明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承攬房屋修繕工程契約書影本或具有債務人簽章確認
之報價單影本。
㈡提出清晰房屋修繕報價單影本。
㈢提出債務人童明科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