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585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、陳盈璋、陳冠
霖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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