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376號
TCDV,113,司促,8376,2024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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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376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杜盈慧
債 務 人 尚紘精密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梁世琮

債 務 人 張菀姍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柒萬伍仟陸佰
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
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玖仟玖佰
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
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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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尚紘精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