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357號
TCDV,113,司促,8357,2024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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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
債 權 人 永鴻冷氣行

法定代理人 黃鴻妹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宥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權人永鴻冷氣行之負責人姓名及住址為何?
㈡提出債務人田宥辰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)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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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