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354號債 權 人 陳旻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政毅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補正請求精神賠償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計算式即相關釋明文 件資料。 ㈡提出四皇菸酒商行每日營業額新臺幣玖萬元之計算式為何 ?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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