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
債 權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
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朱益成
人
債 務 人 林孟慧
債 務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
一、㈠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朱益成、林孟慧、台灣
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柒
佰柒拾柒萬零壹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朱益成、林孟慧、台灣
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貳
佰壹拾壹萬壹仟零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朱益成、林孟慧、台灣
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
佰捌拾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
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
。
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朱益成、林孟慧、台灣
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零
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朱益成、林孟慧、台灣
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捌
佰陸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㈥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朱益成、林孟慧應向債
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萬肆仟肆佰柒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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