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8318號
TCDV,113,司促,8318,2024032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31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蔡湘儀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貳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
會中華民國(下同)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
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
0號函,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,以查
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、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
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,另申辦介面均依「金融機構辦
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」進行安全設計。本件債
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,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
序核實為本人申辦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
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
MASTER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
下同)34,421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29,987元整(已到期之
本金29,98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),應自113年3月1
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
,468元、違約金雜費計966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。
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釋明文
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照會資料、主管機關函文、帳務及
消費繳款、契約、債權移轉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7元 蔡湘儀 自民國 113 年 03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