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011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嘟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20%計算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
請具狀更正。(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
生效之民法第205條,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
,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
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,其約定為無效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