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893號
TCDV,113,司促,7893,2024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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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

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朱益成

債 務 人 林孟慧


債 務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

一、㈠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應向債
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億貳仟萬元,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
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、台灣
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柒
仟貳佰捌拾萬元,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應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元,及如附件附表三所示之
利息及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林孟慧、台灣
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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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