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701號
TCDV,113,司促,7701,2024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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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
債 權 人 柯智偉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陽光綠意二期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提供債權人車號000-0000號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㈢確認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,
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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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