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513號
TCDV,113,司促,7513,2024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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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5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施懷
債 務 人 立達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


兼法定代理 章記嘉
人 號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陸佰陸拾
陸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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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達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