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7179號
TCDV,113,司促,7179,2024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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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
債 權 人 林憲安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仁地陳玉樹陳宏仁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㈡提出債務人陳仁地陳玉樹陳宏仁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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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