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859號
債 權 人 王煜堤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禹賢、周心如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?連帶保證人為何?
㈢確認是否對債務人周禹賢請求?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
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
段,亦有明定。本件債務人周禹賢已於111年8月31日為遷
出國外之登記。)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2月31日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約
定清償期翌日起算)
㈤提出債務人周禹賢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
周詠淳即周心如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