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簡銘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簡銘成於民國111年01
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6日
起至民國116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0.3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179,438元正未
給付,其中175,263元為本金;3,47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簡銘
成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
計200,980元正未給付,其中196,186元為本金;4,394元為
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。(三)債務人簡銘成於民國112年07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9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4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98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3年03月05日止累計274,152元正未給付,其中265,922元為
本金;7,330元為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簡銘成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
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
國116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186,309元正未給付,其
中179,920元為本金;5,68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簡銘成於民國
111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
1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0.3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5日止累計276,613
元正未給付,其中269,660元為本金;6,253元為利息;70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5263元 簡銘成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3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96186元 簡銘成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65922元 簡銘成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98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179920元 簡銘成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69660元 簡銘成 自民國113年03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3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