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黃子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黃子珊於民國112年08
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1日
起至民國119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累計226,998元正未
給付,其中215,449元為本金;10,256元為利息;1,2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
子珊於民國112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91,129元,約定自
民國112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
累計92,745元正未給付,其中89,242元為本金;3,003元為
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。(三)債務人黃子珊於民國112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06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3年03月04日止累計492,087元正未給付,其中468,494元為
本金;22,300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
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1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5449元 黃子珊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89242元 黃子珊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68494元 黃子珊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