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6806號
TCDV,113,司促,6806,2024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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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王絢渝即王馨儀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柒佰參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絢渝即王馨儀於民國110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
借款5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
7年09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
41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
累計431,140元正未給付,其中420,223元為本金;10,2
27元為利息;6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王絢渝即王馨儀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
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
6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8
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
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04日止
累計189,593元正未給付,其中188,664元為本金;929
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0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0223元 王絢渝即王馨儀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4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8664元 王絢渝即王馨儀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82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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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