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708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吳子炫
債 務 人 周永康地政士即陳芊秀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芊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元,及自其中新臺幣玖萬柒
仟伍佰伍拾壹元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芊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壹
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
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
息,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
零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。
㈢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芊秀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