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6537號
TCDV,113,司促,6537,2024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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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537號
債 權 人 游青松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貴香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㈡提出得對債務人林貴香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因狀
附和解筆錄之被告為「林柏毅」,另請款單、發票、報價
單等均為000年0月間「富鵬公司」與「鑫月鑫公司」間之
交易,均不足以釋明何以債權人得對林貴香個人請求關於
108年間林柏毅積欠貨款一事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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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