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6380號
TCDV,113,司促,6380,2024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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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修德、陳永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請求「連帶給付」?督促程序費用
是否「連帶負擔」?如是,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及
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。(查本件債務人陳永德為連帶保證
人。)
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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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