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6374號
TCDV,113,司促,6374,2024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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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陳美純曾友志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友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友志之遺產
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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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