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
債 權 人 新業宜家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游正宇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清龍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或債權人有無在社區內
張貼對該建物之催繳公告,並提出釋明文件。(若所提回
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
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
表示到達債務人。)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利息應自清償期「翌日」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