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
債 權 人 曾國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秀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應負擔債權人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
所生之一切費用之相關釋明資料(即律師費13萬5000元債
務人亦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相關釋明資料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