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6314號
TCDV,113,司促,6314,202403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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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
債 權 人 林郎宗維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清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「票據關係」或「借款關係」或「 其他法律關係」?若為「借款關係」請補(借據、匯款收據 影本),若其他法律關係,請補釋明文件。㈡確認附表支票發 票人為「施清鴻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 原因事實。」,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,雖債權人於民國 113年3月20日具狀補正,難認聲請人已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 應為之釋明責任,揆諸首揭規定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5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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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