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6310號
TCDV,113,司促,6310,2024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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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
債 權 人 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李宗益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李宗益現為大安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
㈡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文
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
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1.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地址;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000
號及760號31樓)。
2.債務人簽收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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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