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83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潘政壬即潘沐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伍拾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12.900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
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
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0,256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與陳明。二、茲債權
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