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353號
TCDV,113,司促,5353,20240301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
債 權 人 重銧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宜汛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「賴宜汛
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
㈡陳報債務人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並提出「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號)」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
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㈢提出約定支付期限為「112年8月17日」之釋明資料。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「民國112年8月17日」起算是否有誤?
(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「翌日」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寶富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重銧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