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351號
TCDV,113,司促,5351,202403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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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351號
債 權 人 社團法人台灣約書亞泰山幸福教會協會


法定代理人 施華傑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忠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領取補助67000元之書面釋明資料。
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李忠貞之釋明資料。
㈢提出債務人李忠貞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7樓)最新之
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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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