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4795號
TCDV,113,司促,4795,202403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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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795號
債 權 人 新業宜家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游正宇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清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其次,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,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,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至11 3年2月16日止之社區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1,052元,故聲請對 其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等語。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之規定,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負 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,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,管 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,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 債務人之證明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命於5日內 補正「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(因狀附回執投 遞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 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 債務人。)」。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送達於債權 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則債權人 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,尚有不明。 因之,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,催告請求 債務人繳納管理費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

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0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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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