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907號
TCDV,113,司促,3907,202403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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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閔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 「㈠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。」 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6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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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