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490號
TCDV,113,司促,3490,20240304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
債 權 人 陳鈞平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依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