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108號
TCDV,113,勞補,108,2024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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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108號
原 告 陳壬德
被 告 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薛忠銘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
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
明文。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
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
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
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
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另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
續期間。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,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與第三項之訴訟目的一致,亦即原告
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,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
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,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項
之價額核算即可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,226,000元(計算式:37,100元×12個月×5年
=2,226,000元);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5
,885元(均為加班費)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
計為2,241,885元(計算式:2,226,000元+15,885元=2,241,
885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275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
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
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基此,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,517元
(計算式:23,275元×2/3=15,51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是以,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
758元(計算式:23,275元-15,517元=7,758元)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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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