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(公示催告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3年度,31號
TCDV,113,亡,31,2024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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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31號
聲 請 人 柯蒼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謝心婦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謝心婦(無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失蹤前最後住所地 址: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,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 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呂偵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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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