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2年度,615號
TCDV,112,除,615,2024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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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除字第615號
聲 請 人 雅景石材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

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月  1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郭盈呈
支票附表: 112年度除字第0006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(新臺幣) 001 方圓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張淑卿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 112年10月31日 56,858元 IA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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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方圓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雅景石材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