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96號
上 訴 人 林弘仁
上 訴 人 莊添智
王志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林弘仁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819,
99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,777元;上訴人莊添智、王志文部
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,426,3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735元
(見本院卷一第9頁);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何淑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