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499號
TCDV,112,訴,3499,202403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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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499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

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金池
上訴人與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,因112年度訴字第3499
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1,653,38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,151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巫偉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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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