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462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
錢清祥律師
被 告 張衍謙
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原告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具狀撤回對被告張衍謙之訴(本院卷第67頁民事聲請狀),應就被告張衍謙部分,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