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車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027號
TCDV,112,訴,3027,202403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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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0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三富小貨車租賃行

法定代理人 劉志吉
被 上 訴人
即 被 告 許致瑋貝克馬可工作室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78,000元(計算式參見本院1
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42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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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