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2592號
原 告 林庭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
吳怡臻律師
被 告 陳俊宇
蔡奇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壹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貳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參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5,餘由原告負擔。肆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伍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,爰依被告之聲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事實及得心證理由: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被告甲○○於民國105年9月16日結婚,育有 2名未成年子女,詎被告2人於原告與被告甲○○婚姻關係存續 期間,以LINE通訊軟體,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內容,足證被告 2人有發生性行為、產子及互稱「老公」、「老婆」、「我 愛你」、相吻、相擁等親密接觸之行為,被告2人上開行為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,且情節重大,使原告精神造成精神打擊 ,被告應連炎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8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。又被告甲○○於112年4月5日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原 告娘家接回未成年子女時,與原告發生口角,並欲搶奪原告 之手機,過程中2人發生拉扯,原告並遭被告甲○○碰撞致頭 部撞牆,原告因而受有右手、右腕及右前臂挫傷、左前臂約 2公分擦傷、右腳約3公分擦傷、右腳大拇指約1公分擦傷等 傷害。被告甲○○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,原告因而受有身體 疼痛及精神上痛苦,被告甲○○應賠償原告20萬元之精神慰撫 金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後段、第185條第1項、第
195條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:(一)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80萬元,及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甲○○應給付原告20萬元, 及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抗辯:對於原告主張侵害配偶權部分承認且願意賠償原 告,但因原告對賠償金額不同意才未和解,原告請求80萬元 之精神慰撫金過高,應以20萬元為適當。被告甲○○於112年4 月5日至事發地點係遭原告家屬圍毆,並在開車離去之際, 原告有以手肘敲打引擎蓋阻止,原告提出之國軍臺中總醫院 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(下稱驗傷診斷書)中所載手 部的傷勢可能是因此而來,至於其他部分的傷勢與被告甲○○ 無涉,故原告此部分主張無理由,並聲明:(一)原告之訴駁 回。(二)如受不利判決,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部分,業由原告提出之如附表所示 被告間LINE通訊軟體通聯記錄為據,並為被告當庭所自認( 見本院卷第57頁)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,足認被告間之行 為顯然屬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 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,情節重大,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 之侵權行為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責任,核屬有據。
(二)至原告就被告甲○○侵害身體健康權部分,固提出驗傷診斷書 (見本院卷第223、224頁)、傷勢照片(見本院卷第131頁 )、事發當時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(見本院卷75頁)及聲請 本院調取事發當日報警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受理 報案之報案紀錄及相關資料為據(見本院卷第179至216頁) 。惟查:原告提出之驗傷診斷書中頭面部欄記載:「無明顯 外傷」,是無法證明有原告所稱遭被告甲○○碰撞致頭部撞牆 受傷之事實,又驗傷診斷書中四肢部欄記載:「右手、右腕 及右前臂挫傷、左前臂約2公分擦傷、右腳約3分分擦傷、右 腳大拇趾約1公分傷勢」,核與原告提出之傷勢照片內容相 符,惟原告於警詢中自承:事發當時伊與被告甲○○發生口角 ,之後被告甲○○說伊的手機是他買的,所以也要拿走,就將 伊的手機搶走,被告甲○○用身體撞伊,導致伊頭部撞到牆壁 ,伊也還手,指甲刮到被告甲○○的臉,被告甲○○就跑出去要 開車離開,伊就抓著車手把不放,被告甲○○還是繼續行駛, 最後被告甲○○才下車步行離開,手機還是不願歸還,伊與伊 嫂子就報警並去叫伊哥哥林育材回來,哥哥及其友人曹育豪
、陳威廷、王俊凱至現場後即與被告甲○○發生拉扯等語(見 本院卷第183至185頁),關係人即原告之母林良田於警詢中 證稱:事發當時伊在住處看電視,聽到爭吵聲才到門口看, 發現原告與被告甲○○在門外吵架並拉扯至屋內,被告甲○○將 原告推開後,就走出門口到巷口開車,原告就追上去拉著車 門不讓被告甲○○離開,一直到振福路與振武路路口,被告甲 ○○就下車說車不要了,就步行離開,後來伊追上去看,就發 現被告甲○○與林育材、曹育豪、陳威廷、王俊凱在拉扯,警 察後來就到了等語(見本院卷第213至216頁),足證原告事 發當時確有阻擋被告甲○○車輛離去之事實,而林育材、王俊 凱、曹育豪、陳威廷於警詢中均證稱:伊等都是接獲通知後 才趕至事發現場等語(見本院卷第189至204頁),故4人均 未親聞事發經過,再經本院勘驗事發當時現場監視器錄影檔 案,勘驗結果:畫面中有一男(即被告甲○○)一女(即原告 ),自畫面下方走至畫面上方,過程中,女子推男子三次, 男子以左手將女子推開一次。未見到雙方有搶奪手機行為, 雙方未有明顯互毆之行為(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)。綜合上 開事證,均無法證明被告甲○○確有造成原告上開驗傷診斷書 所載傷勢之行為,且原告所受之傷勢亦不能排除係因自身拉 住被告甲○○駕駛之行進中車輛所致,是被告甲○○所辯並非全 然無憑,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主張為真,自無從認定原告 此部分之主張屬實。
(三)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、雙方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,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 度台上字第223號及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裁判意旨參照) 。查原告為高中畢業學歷、無工作,經濟狀況小康,並審酌 其於110、111年度申報所得收入為0,名下無財產;被告甲○ ○為高中畢業、從事水電工,經濟狀況小康,自陳目前月收 入為5萬5000元,並審酌其於110、111年度申報所得收入之 金額(110年僅股利收入,111年月收入約2萬8000元),名 下有2筆投資總計100萬1000元之財產;被告乙○○為高職畢業 ,目前無業,110、111年度申請所得收入之金額(110年月 收入約2萬1000元、111年月收入約3萬1000元)、名下無財 產等情,據兩造陳明在卷,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(見本院卷證物袋) ;爰斟酌兩造前述身分地位、教育程度、經濟能力,及被告 前揭行為對原告之婚姻及家庭圓滿造成相當程度之破壞,使
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等情,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 撫金80萬元,尚屬過高;被告主張之20萬元則屬過低,應以 30萬元為適當。
(四)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 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,為無確定給付期限之債權,自應以原告催告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翌日,起算被告應負之遲延利息。查本件起 訴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被告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(見司家調卷第115至117頁)。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給付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。
(五)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 萬元,及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參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 ,因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此部分 之聲請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,本院就此無庸另為准駁之 諭知。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,爰酌定 相當金額予以宣告之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
肆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
附表:被告間LINE通訊軟體通聯記錄內容
被告甲○○使用LINE暱稱「甲○○Tyson」帳號,以下簡稱宇被告乙○○使用LINE暱稱「菜(小豬圖案)」帳號,以下簡稱君編號 通訊內容 本院卷頁數 1 君:剛剛突然想到你那天很舒服的臉還有聲音。 宇:你叫我老公的樣子也一直在我腦海出現哈哈。 君:妳的雞雞真的很超硬。 宇:妳的妹妹真的超緊。 137、139 2 宇:不是我只想和你做愛,而是在做愛的那一刻,才感覺到你真的是我的。 宇:可是跟妳做愛真的很爽。 宇:超爽的。 141、143 3 宇:可以面對我含嗎? 君:讓你更性福 君:好啦 宇:像我舔妳妹妹那樣。 君:好啦 宇:妳躺著我舔妳妹妹的時候 宇:妳是不是偷看我 145 4 被告2人互稱「老公」、「老婆」、「我愛妳」 147至173 5 被告2人相擁、相吻照片 175、1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