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008號
TCDV,112,訴,2008,202403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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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008號
上 訴 人 廖政棋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

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子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
對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08號第一審判決
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99,70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,400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許惠瑜
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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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