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965號
原 告 游嘉亨
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
被 告 豐豪開發有限公司
東三開發有限公司
兼 上二 人
法定代理人 王俊哲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2457號請求確認本票付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 ,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上開事件已於113年1月26日判決確 定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堪認上揭裁定之 停止事由已消滅,爰依職權撤銷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
法 官 李宜娟
法 官 黃崧嵐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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