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96號
TCDV,112,訴,196,202403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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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9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宋瓊

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宋朝輝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
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9,2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
費7,1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舜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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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