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368號
TCDV,112,訴,1368,2024030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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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柯伯翰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①羅文彥
徐穎臻
洪培富
張怡嫺
田玠為
林韋辰
王薇婷
鄭志祥
陳宣諭
施凱琳
吳典家
曾勵琴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
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等12人於原審之請求,而被上訴
人等12人於原審聲明第一項分別請求上訴人不得於其住所製造超
過噪音管制規定之音量,屬非因財產權涉訟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5萬4000元(計算式:4500元×12=54000元);第二項
請求上訴人給付慰撫金共330萬元,屬財產權涉訟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萬0505元。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0萬450
5元(計算式:54000元+50505元=104505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113年4月8日星期一前(含
當日)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
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附繕本,請依對造人數一併補提繕本或影本
供本院送達對造,附此敘明。
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郭盈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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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