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126號
原 告 鍾依達
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
被 告 鍾清美
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汽車車籍資料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3年7月8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依原告提出辦 理變更汽車車籍登記之流程與法律依據,尚待釐清,並給予 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並指定113年7 月8日上午10時,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三、原告請於113年4月20日前具狀,就以判決方式辦理過戶,是 否仍應辦理重新領牌;如是,以判決辦理重新領牌及過戶等 節,提出辦理方式說明及相關依據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