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2年度,37號
TCDV,112,家繼訴,37,202403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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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
上 訴 人
即被 告 林夜合
陳進益
陳妤如
陳佩蒂
陳怡霖



被 上訴人
即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
院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(112年度家繼訴第37號)
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
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
。又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為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77,873元(即以原告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),上訴人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9,42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
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高偉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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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