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2年度,136號
TCDV,112,家繼訴,136,202403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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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
原 告 李惟凡

被 告 李惠凡
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
複代理人 蔡幸白律師
被 告 李彌丹
李怡凡


李小珮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、第二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,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二、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未據繳納訴訟費用,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,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。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9日送達原告,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憑,依上開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  陳如玲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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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