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73號
聲 請 人即
收 養 人 戴保羅 Paul Anthony TALBERT
戴羅倫 Lauren Drew TALBERT
上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官玉賢
聲 請 人即
被 收養 人 A01
法定代理人 廖靜芝
中市政府社會局太平家庭福利服務中心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、正本理由欄二第六行關於「查本件收養人馬修約翰與瑪莉莎均為美國籍人民,而被收養人紀琬欣為中華民國人民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查本件收養人甲○○與乙○○均為美國籍人民,而被收養人A01為中華民國人民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鉉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