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2年度,1795號
TCDV,112,司聲,1795,2024030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1795號
聲 請 人 黃家樂


相 對 人 陳家隆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0,398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 第3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,而 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 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法院未於 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 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 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 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 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。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 前條第2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 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。民事訴訟法 第92條、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者,包括裁 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 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 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313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下稱臺中高分院)11 2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判決,並諭知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 、第二審(含追加部分)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37%,餘由相 對人負擔,並於112年10月3日確定在案,業經本院調閱各該 相關卷宗查核無誤。




三、經本院職權調卷審查,並依聲請人所陳報之訴訟費用資料, 暨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通知所陳報 之訴訟費用資料,兩造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,如後 附之計算書所示。又如計算書所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鑑 定前置費用新臺幣(下同)2,500元,前經聲請人於第一審訴 訟中,向本院陳報為鑑定機關(社團法人防水工程技術協進 會鑑定費)初勘時,要求聲請人須拆除其所有建物部分之天 花板以進行不同點位測試,此有聲請人於111年6月21日陳報 狀所檢附之拆除費用收據,且細觀前開收據之記載,其上業 已載明拆除之內容及建物地址,可認係訴訟中必要費用之支 出;另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由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 公會出具鑑定報告之鑑定費,該部分係由第一審法院於111 年8月8日以中院平民110訴3131字第1110056987號函囑託鑑 定,顯係進行訴訟必要之支出,自應計入本件訴訟費用;再 者關於第一審鑑定相關之費用,因此部分費用既非裁判費, 且所為鑑定報告亦為第二審判決所引用,難認此部分費用屬 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,故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,詳述如後計算書所示。從而,本件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 費用額,依後附之計算書之計算,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 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 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、第93條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計算書:
聲請人預納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8,380元 1、詳第一審卷頁19,調解不成立證明書(聲請人調解時預納1,000元)。 2、詳第一審卷頁47,自行收納款項收據,金額6,380元。(聲請人原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77,350元,後減縮為673,793元,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80元,無聲請人因減縮訴訟標的應自行負擔部分。) 3、詳第一審卷頁283,自行收納款項收據,金額1,000元。(聲請人於112年4月6日追加請求慰撫金100,000元)   第一審鑑定費用(社團法人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鑑定費) 74,650元 1、詳第一審卷,頁109、119。 第一審鑑定前置費用 2,500元 1、詳第一審卷,頁141。 第一審鑑定費用(台中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) 50,000元 1、詳第一審卷,頁171,囑託鑑定函。 2、詳第一審卷,頁177至213,鑑定報告書。  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6,450元 1、詳第二審,頁15,自行收納款項收據,金額6,450元。 說明: 一、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8,380元及鑑定相關費用127,150元,故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35,530元(計算式:8380+127150=135530)。 二、第一審法院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、部分敗訴,聲請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0,905元(計算式:000000-000000=380905),聲請人未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則此部分敗訴範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告確定,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。是前開敗訴範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4,125元(計算式:8380×380905/773793=4125,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應歸由聲請人負擔,其餘未確定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31,405元(計算式:000000-0000=131405)部分,則應適用第二審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予以核算。是依第二審判決主文之諭知,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63,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之數額即82,785元(計算式:131405×63/100=82785)。 三、相對人支出之裁判費6,450元。相對人就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,得向聲請人請求之數額為2,387元(計算式:6450×37/100=2387)。 四、依第一審判決所諭知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,相對人就聲請人上列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負擔82,785元,而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負擔2,387元。再經兩造所應向他造負擔之金額為抵銷後,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0,398元(即82,000-0000=80398)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