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2年度,1764號
TCDV,112,司聲,1764,2024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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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1764號
聲 請 人 蔡林足
即 相對人


相 對 人 蔡淑淡
即 聲請人 號


相 對 人 許智捷律師即蔡海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

蔡琦
蔡進福
蔡培
蔡進修
蔡淑淮
蔡淑庭
蔡重雄
蔡明璇
蔡伊婷
蔡伊涵
蔡明芳
蔡侑哲
目燕珍
蔡定航
蔡雅涵
張連峯地政士即蔡謝省之遺產管理人

蔡慶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、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,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 第3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,而



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又依上開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 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 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 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,如審判程序中之送達郵 費、測量費、履勘費、登載新聞紙費等其他訴訟費用(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29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同 法第93條復規定,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。
二、本案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621號判決,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兩造按該判 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,而於112年10月16日確定,業經本 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。次查,兩造所預納、支出之訴訟費用 ,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。是依首揭規定,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聲請人、相對人、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,依費用計算書核計 後,確定如後列附表所示。其中蔡林足原應給付蔡淑淡新臺 幣(下同)8,333元,蔡淑淡則應給付蔡林足965元,兩者應負 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,蔡林足應給付蔡淑淡之金額為 7,368元(計算式:0000-000=7368)。又附表所示應賠償之 金額,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         
計算書
費用計算書:
項    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  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10,460元 1.由聲請人蔡林足預繳 2.參原審卷一,頁203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4,350元 1.由聲請人蔡林足預繳 2.參原審卷二,頁23 地政規費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4,450元 1.由聲請人蔡林足預繳 2.參原審卷二,頁397 鑑定費(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) 75,000元 1.由聲請人蔡林足預繳 2.參原審卷二,頁469 鑑定費(卓越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) 100,000元 1.由相對人蔡淑淡預繳 2.參原審卷三,頁147 聲請人蔡林足預繳之訴訟費用為104,260元。 (計算式:10460+14350+4450+75000=104260) 相對人蔡淑淡預繳之訴訟費用為100,000元。

附表:
編號 共 有 人即兩造 應有部分比例/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蔡林足之金額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各共有人應給付相對人蔡淑淡之金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許智捷律師即蔡海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3/9 34753元 33333元 2 蔡琦卿 1/36 2896元 2777元 3 蔡進福 1/36 2896元 2777元 4 蔡培熏 3/36 8688元 8333元 5 蔡進修 2/54 3861元 3704元 6 蔡林足 3/36 ----- 7368元(抵銷後) 7 蔡淑淮 1/108 965元 926元 8 蔡淑庭 1/108 965元 926元 9 蔡淑淡 1/108 0元(抵銷後) ----- 10 蔡重雄 1/144 724元 694元 11 蔡明璇 1/144 724元 694元 12 蔡伊婷 1/288 362元 347元 13 蔡伊涵 1/288 362元 347元 14 蔡明芳 3/36 8688元 8333元 15 蔡侑哲 1/144 724元 694元 16 目燕珍蔡定航蔡雅涵 3/36(公同共有) 8688元(訴訟費用連帶負擔) 8333元(訴訟費用連帶負擔) 17 張連峯地政士即蔡謝省之遺產管理人 1/9 11584元 11111元 18 蔡慶樺 2/27 7723元 7407元 備註: ㈠本表貨幣幣別為新臺幣。 ㈡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均以聲請人蔡林足、相對人蔡淑淡所出支之訴訟費用乘以其原應有部分比例。計算結果如上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。 ㈢聲請人蔡林足及相對人蔡淑淡已支出之費用如計算書所載,二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互抵銷後,尚應由聲請人蔡林足給付予相對人蔡淑淡新臺幣7,368元(計算式:0000-000=7368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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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